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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四个最严” 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9/11/05 浏览量:6896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86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制工作,强调法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中,《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处罚到人”。对具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单位处罚外,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2月9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由原来的10章64条8000余字扩充至10章200条33000余字。

   2016年4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听取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基层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专家学者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达6000多条;会同世界卫生组织召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国际研讨会,广泛借鉴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经验;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和研讨论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共10章,208条,报送国务院,并于2016年11月19日将报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2017年8月1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G/SPS/N/CHN/1055号通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2019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经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有关部门根据常务会议的审议结果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2019年10月11日,第721号国务院令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10000余字,自2019年12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