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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四审平台逼商家“二选一”将会加码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05 浏览量:3466

 治理过度包装、加强跨境电商监管、维护商家经营自主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第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的多处修改内容回应了网购消费者的关切。

关键词1 包装

在网店购买化妆品,收到的是笔记本电脑大小的纸箱,拿出填充物,取出的物品却只有掌心大小。过度包装既造成浪费又污染环境。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9月1日起,新修订的快递封装用品系列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新国标从“减量化”“绿色化”“可循环”三方面对原有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

关键词2  跨境

网购了进口奶粉、零食却查不到相应企业,网购平台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近年来,涉及跨境电商的投诉举报呈直线上升态势。投诉举报涉及的商品类别,总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奶粉(含牛奶)、食品(除奶粉外)、尿不湿、保健品和化妆品。

关键词3 侵权

如果因网购的水杯突然破裂而受伤,或是通过网络平台预约了美容却面容意外受损,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该如何划分责任?

草案四审稿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承担的责任由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键词4交付

网购杀毒软件、各种电脑应用程序以及一些在网上传输、可以下载的音频、视频,买家收到产品的时间并不必然与卖家发出的时间一致,由此引发纠纷。

对此,草案四审稿在“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后增加规定: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外,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关键词5 处罚

“双11”“6·18”等大促期间,某大型电商平台要求平台内商家必须退出另一平台的促销活动,否则就要停止结款,更有甚者直接关闭部分商家的旗舰店,逼迫其“二选一”。   针对这种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草案三审稿已经做出了处罚规定。草案四审稿将罚款数额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