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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19 浏览量:21879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合理分工,防止重复抽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抽检本地鲜活食用农产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规模以上占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

  抽检检验项目主要是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高风险品种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抽检结果出来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要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以及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并对风险进行解读与提示。

  对同一企业被抽样样品全部不合格的,责令企业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部分样品不合格的可采取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视情停业整顿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篡改数据、瞒报谎报检验结果,不得利用抽检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把关,确保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