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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知

转发大连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有机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0 浏览量:6683

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办法》的宣贯实施,净化有机产品市场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新的规定
  1、取消了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对于2014年4月1日前已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且按原《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在转换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使用转换标志。转换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2、取消了有机配料标识规定。加工产品中含有的配料在2014年4月1日前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加工产品可按照原《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标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生产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不得在产品成分表中标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3、获证产品必须加施“一标志、一码和一名称”。按照新《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4、不得误导性标注有机产品文字表述和图案。按照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在获证产品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5、2014年4月1日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其标志使用和标识应当符合新《办法》规定。
  二、相关事宜
  1、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辖区有机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新《办法》的宣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办法》、《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相关规定生产加工有机产品,标准、目录和规则与新《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新《办法》为准。在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应予以及时变更;认证标志应在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不得误导性标注有机产品文字表述和图案。
  3、各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在销售有机产品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1)严格按相关规定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等证明材料。销售商在采购时应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2)对于散装或裸装的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柜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在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的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避免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混合;避免有机产品与《有机产品》标准禁止使用的物质接触;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4、有机产品获证情况、有机码真伪验证、《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信息的查询,请登录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http://food.cnca.cn)了解获取;新《办法》详细内容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http://www.aqsiq.gov.cn/)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的“局令公告”了解获取。
  有机产品各生产、加工和经销单位应结合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单位在有机产品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监局认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谢明亮 联系电话:82721326
  传 真:82750504 电子邮箱:
zjj_xml@dl.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