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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乱”填补食品安全监管空隙

发布时间:2014/05/22 浏览量:8117

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倡导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倡导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强调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调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合作治理网络,这是草案的最大亮点。”长期从事食品药品法研究,并曾参与该法修订讨论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日前表示。

  ●最严格的监管

  2013年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宋华琳认为,修法的目标是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制度创新,强化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要求,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强调,“现在的问题是,侵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太低。”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的30条,基本都集中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章节。

  目前,食品安全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共同设定了食品领域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力图通过这样的法律责任之网,来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行政处罚额度过轻、未能对若干违法违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不足以对违法者构成有效威慑等问题。

  “就民事责任方面而言,食品侵权案件存在事实认定困难、因果关系判定困难、侵权赔偿金额过低、欠缺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问题;就刑事法律责任而言,存在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机制不畅、部分违法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责任的综合设计,适度增强食品安全法的惩处力度。”宋华琳说。

  宋华琳认为,此次修订草案之所以被称为“最严格”,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建立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从生产、销售到餐饮服务进行监管;二、加大问责机制。法治社会要求不同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加强事前监管。引入标准制定、风险监测和评估等事前监管制度,进行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监管;四、改进监管方式。引入责任约谈、分级管理等方式,强调信息披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是贯穿于民生、经济与法治三大主题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重典治乱、源头治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的亮点不仅体现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加大,让第三方承担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让大家放心网购,还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升级,如提高保底赔偿金额。除此之外,行政罚款大幅提升,基本实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提高失信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降低失信收益,避免出现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现象,都是此次修订草案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