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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知

转发大连市质监局关于规范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1 浏览量:6469

各类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代码管理机构应由对办证材料复印件进行数字化处理,逐步过渡到对原件进行数字化处理。有条件的省市,可率先对办证材料原件进行数字化处理”。
  结合我市组织机构代码业务工作实际,决定自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行办证材料原件彩色扫描。各组织机构在办理代码业务时应携带其有效证照副本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回乡证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公章、代码证的正、负本和电子副本。目前因处于过渡期间,对于携带身份证原件有困难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特殊处理。

大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