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09 浏览量:4214
多年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总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上海早在9年前已出台食品召回相关法规,此次全国性《办法》的颁布,也将为上海的食品召回实践进一步提供支持与依据。
一级召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告知责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应当规范。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同时,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还将被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里。
上海实行食品召回已有9年经验
事实上,上海是全国最早进行食品召回的省市之一。早在2006年8月,上海就开始实施《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当年11月就出现首次缺陷食品召回事件。当时,一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经营的山楂、味皇杏脯、甘草桃肉三类食品被抽检出糖精钠和甜蜜素超标,于是立即将上述问题食品撤柜,并依照法规召回上述缺陷食品1015公斤。去年的福喜事件中,企业也召回了所有问题食品共521.21吨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
不过,从已召回的实际案例中,当年的法规还存在着难以定性什么是不安全食品等问题,缺乏统一标准,在执行时容易遇到困惑。而且,食品保质期短、容易消耗,无法取得用户信息,给召回结果评估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一些企业由于怕影响形象声誉,对食品召回采取逃避和推辞的态度。新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则在三级召回时限等规定中将需要召回食品按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分类,明确了各种问题食品需要召回的时限,提高了可操作性。同时,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有助于从法规层面强制问题企业履行召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