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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动态(五十五)----大型企业减半,中小微企业免征!大连三部门联合发布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量:3288

 2月至6月免征全市中小微企业“三险”,从2月开始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近日下发通知,结合大连市实际,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项社会保险

  减免政策: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为2020年2月到4月。

  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2020年2月到6月。

  企业划型政策依据:参保单位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按照本单位截至2019年底相关数据自行确定本单位类型。

  新注册企业划型依据: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减征项目和期限:

  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从2020年2月开始,截止时间以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为准。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实施范围:

  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现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待遇保障:

  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缓缴政策继续执行:

  继续执行前期已经实施的缓缴政策。缓缴执行期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企业,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待遇。

  按项目参加的工伤保险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

  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办理流程

  单位类型申报、减征、免征以及返还业务均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操作完成。

  申报单位类型

  根据上述企业划型政策规定,各单位自行通过网报系统一次性申报单位类型,并承诺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及不如实申报自愿承担的法律后果。

  单位类型将作为确定享受减免政策类型的唯一依据。原则上,参保企业减免政策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减征”“免征”办理

  已申报单位类型的参保单位,每月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即时按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类型核定“减征”或“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后的应缴金额。缴费金额确认无误后,参保单位按规定缴费即可,不需要额外申请。

  已完成2、3月份单位工资总额申报但未缴费的单位,需重新申报2、3月份的单位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费;2、3月份已经完成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单位工资总额。

  已缴纳费用返还

  对于已全额缴纳2020年2、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完成单位类型申报的同时,系统将自动计算退返单位部分金额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查询2、3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免单位缴费部分金额、打印返还结算单。

  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免申请、免填单的退费服务,参保单位不需要办理任何退费手续。通过批扣、电汇、支票方式缴费的,通过社保经办银行直接将款项退回到原缴费账户。通过现金缴费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与原缴费单位名称一致的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由税务部门将款项退回到参保单位指定的账户。

  特别提示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年3月底前补缴2020年1月和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不征收滞纳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利息。逾期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人社咨询热线:12333

  税务咨询热线(征缴相关问题):12366

  医保咨询热线:8370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