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9 浏览量:3115
根据《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要求,现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加强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1.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是系统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空调通风系统各项运行、管理要求,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要加强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运行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每周对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3.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量。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等场所,不论空调通风系统是否运行,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分别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4. 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若发现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不要立即停止风机运行,应在人员撤离后,对排风支管封闭,运行一段时间后关断新风排风系统,同时进行消毒。带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应把回风完全封闭,保证系统全新风运行。重新启用前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并经卫生学评价合格。
二、加强督促指导工作
教育、人社、住建、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各使用单位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督促指导工作。
三、统筹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按照属地化原则,切实加强对属地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