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8 浏览量:350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标准制定及其他取得重大标准化成果的标准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第三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范围:
㈠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以及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
㈡
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TS)、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
㈢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㈣ 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㈤
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的。
㈥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㈦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 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㈡
符合本市的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㈢
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我市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㈣
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高本市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功能和增创城市发展新优势的。
㈤
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定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且申请资助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标准为:
㈠
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和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
㈡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
㈢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㈣
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㈤
获得良好农业(GAP)认证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㈥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㈦
企业产品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经验收获得产品《采标国际标准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同一标准化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㈠
主持标准制定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主持制定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本文“前言”中的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
㈡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㈢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以及专家组审查验收结论。
㈣
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㈤
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认定依据是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
㈥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
㈦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认定依据是产品《采标国际标准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
第十条
申请标准制定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㈡ 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㈢
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㈣ 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㈤
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㈥ 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㈦
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㈧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㈨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㈡ 标准项目确认文件;
㈢
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㈠ 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㈡ 超过规定期限的;
㈢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接受执法部门调查但查无问题的,其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转入下一年度;
㈣
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