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03 浏览量:15421
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各社会团体:
现将《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民政厅 转发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宣传培训,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要结合新《标准化法》宣贯一并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发布的团体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三、积极鼓励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团体标准工作,对符合标准化资助奖励政策的团体标准活动予以资助奖励。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大连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6日
转发上级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请点击下列链接下载:http://www.dzj.dl.gov.cn/storage/uploadfile/upload/file/20180502/1525250266406034865.pdf?COLLCC=43917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