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10 浏览量:709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有效开展标准化工作,努力提升标准化发展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辽技监标字〔1995〕78号等4个文件的通知》(辽质监函〔2015〕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大质监联〔2015〕3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4〕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标准制定及其他取得重大标准化成果的标准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第三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范围:
㈠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以及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
㈡ 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TS)、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
㈢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㈣ 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㈤ 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的。
㈥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 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㈡ 符合本市的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㈢ 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我市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㈣ 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提高本市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功能和增创城市发展新优势的。
㈤ 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定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且至少实施三个月。申请资助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标准为:
㈠ 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和大连市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
㈡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
㈢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㈣ 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㈤ 获得良好农业(GAP)认证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㈥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农业技术规范的资助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同一标准化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㈠ 主持标准制定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主持制定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前三位单位中排序最前的并在本市注册的单位。
㈡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㈢ 承担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以及专家组审查验收结论。
㈣ 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㈤ 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认定依据是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
㈥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
第十条 申请标准制定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㈡ 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㈢ 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㈣ 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㈤ 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㈥ 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㈦ 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㈧ 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㈨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㈡ 标准项目确认文件;
㈢ 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二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确定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㈠ 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㈡ 超过规定期限的(特殊情况除外);
㈢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接受执法部门调查但查无问题的,其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转入下一年度;
㈣ 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擅自改变资助奖励资金用途的单位,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