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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出台15周年 平均每1.3天有一次召回 我国正酝酿出台新规扩大召回范围

发布时间:2019/04/02 浏览量:2222

 15年来,社会各界对召回活动的认识正在从“召回就是产品质量差”“召回就是产品不安全”向“召回是企业消除产品缺陷的常态化活动”“主动召回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等更加理性的方面转变。

召回制度走过15年     今年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建立第15周年。目前,我国正在酝酿出台《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取消《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的目录管理,扩大消费品召回的范围。

2004年3月15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成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点。

2007年7月24日,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并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从汽车拓展到其他消费品。2016年1月1日,由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更多的消费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中。

15年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缺陷产品召回相关的法律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相关产业逐渐形成了产品安全防控、追溯和补救机制,社会各界对召回活动的认识正在从“召回就是产品质量差”召回就是产品不安全”向“召回是企业消除产品缺陷的常态化活动”“主动召回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等更加理性的方面转变。

截至目前,平均每1.3天就有一次召回,召回产品种类涉及儿童用品、电子电器、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交通运输设备、日用纺织品和服装、家用日用品、文教体育用品、家具、五金建材等20类,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召回活动的规模上看,我国的产品召回数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但从产品的保有量和市场规模来看,召回工作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为生产企业承担产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提供了救济途径,对于在产品设计和制造之初因技术局限、工艺瑕疵、管理疏忽或其他偶发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造成的产品缺陷予以及时修正,避免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然而,生产企业为了及时发现和确认产品缺陷问题、准确追溯缺陷产品的上游供应和下游流向以及开发产品缺陷消除技术和措施,需要在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供应、销售及售后等全链条体系中进行大量技术投入,有效完善了企业的产品缺陷处置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促使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实质性的提升。

取消目录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专门组织对改革后的召回监管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论证,并召开国内法律专家和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征求总局相关司局和全部省局意见后,起草修订了《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19年2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介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之处是取消了目录管理制度,调整了消费品定义和召回定义,增加了生产者信息报告义务和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者召回计划备案的要求和不适用产品范围,增加了罚则。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法规对消费品进行定义。《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关于消费品的定义主要参考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美国《消费品安全法》和国际标准《消费品召回—供应商指南》(ISO-10393)中有关定义。相关人士表示,实际操作中发现该定义不能涵盖单位和经营性场所使用的消费品,从召回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办公场所、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的消费品应该纳入召回管理的范围,因此,《管理规定》对消费品定义做了进一步调整,采用使用用途的方式明确界定消费品,规定“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销售或提供给消费者用于生活、学习、办公、休闲等用途的产品。”

《管理办法》中对纳入召回管理的消费品实施目录管理,取消了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实行目录管理,规定所有属于《管理规定》调整范围的消费品,只要存在缺陷,都应依照《管理规定》实施召回。同时明确了不适用《管理规定》的产品范围,即由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消费品召回,不适用《管理规定》,产品范围参考了《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