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量:6880
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梳理发现,近年来国家一直对于盐业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在2002年9月,最高检发布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5月,国家卫生部及时在浙江、福建、辽宁、上海沿海四地展开“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普查,并及时发布了权威报告。9月29日,卫生部正式发布《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标准称,2012年3月15日起,食盐碘含量将不再“一刀切”,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在规定范围内浮动添加。
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明确,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2018年7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 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通知》指出,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规范执行碘盐浓度标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地的盐碘浓度规定。
随着盐业改革的深化,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检决定废止该司法解释。2020年2月19日,最高检检委会会议通过了废止决定。
食盐既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由于食用盐和工业盐、非碘盐与碘盐,消费者很难从外观上进行辨别,如果出现出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情况,会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消费者用盐安全,规范盐业产品经营。2020年3月1日《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提到,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明确提出,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记者走访北京市场发现,目前市场上所售的食用盐产品都采用了最先进的食盐安全追溯系统,消费者可以直接扫描包装上的二维码进行防伪鉴别,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捷、更为直观的鉴别方式。同时消费者还可以拨打产品包装上的打免费电话,根据提示音输入20位防伪码进行查询;发送20位防伪码进行短信查询;登录相关盐业集团官网,输入20位防伪码查询。多重查询技术保障,让盐产品更加规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